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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旅游合同给市民出游更多保障

2007-03-26 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,如涉及版权问题,请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。
导读:新版旅游合同给市民出游更多保障

      近日,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一年多调查研究基础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旅游业相关法规,根据出境旅游活动的规律制定了“中国公民出境游合同”示范文本,明确了出境游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,为从根本上解决旅行社和旅游者的纠纷提供了保障。 

      新合同有利提高行业透明度 

      家住罗湖的任先生说,以前出游他都是随团,但到处都是购物场所。最近从网上看到新出台的合同后,感到非常细致,游客的利益也得到充分保障,于是今年五一决定随团出行。许多市民都纷纷表示,在政府的引导及督促下,旅游行业逐渐透明,信誉度也越来越高。 

      深旅国际有关负责人也表示,目前新的合同还在普及中,很多游客对新合同还不太了解,但深旅国际已经按照新的合同来要求自己。深圳市口岸中旅副总杜燕表示,新的合同将一些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化,实际上无论对于游客还是对旅行社都是好事。 

      明确旅行社责任义务 

      根据新的合同规定,出境游旅行团出团前应召开说明会,组团社应向游客提供带团号的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》,对游客关心的内容要作明确说明,包括: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;明确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、地点、档次等级,包括是否有空调、热水等服务设施;明确在主要景点停留的最短时间;明确购物安排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,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,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、停留的最长时间及主要商品等。 

      新合同还要求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,事前向游客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;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,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、参加自费项目;游客在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》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,组团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索赔,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,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,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;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、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,组团社应履行协助义务,避免旅游者人身、财产权益损失扩大;拼团、转团须客户书面同意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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